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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钟华胜与刘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胜,刘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869号原告:钟华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宋翠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忠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胜与被告刘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华胜负担。审 判 长  余莉玲人民陪审员  孙彦成人民陪审员  方春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