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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成县。被执行人:韩某,住成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甘12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韩某的法定监护人韩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各项损失7023.20元。判决书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韩某进行执行,被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执行专户汇款7023.20元。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某从本院执行款专户领款7023.2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17)甘12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书内容中的执行款项执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杨某也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回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庚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福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