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党建康与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建康,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党建康,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梅。本院在执行党建康与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0日做出的三湖劳人仲案(2016)50-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党建康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三湖劳人仲案(2016)50-1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