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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邱玉青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青,高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77号原告:邱玉青,男,1965年12月26日生,住山东省陵县,被告:高春华,男,1970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邱玉青与被告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邱玉青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玉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邱玉青承担。审 判 长  杨楠青审 判 员  杜孟华人民陪审员  代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南娟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