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汉圣工业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汉圣工业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汉圣工业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M1039室。法定代表人赵衡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汉圣工业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03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承揽费269000元,逾期违约金67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43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4556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向金融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M1039室是其向上海古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租赁期十年,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且该场所经本院邮寄送达证实迁移新址;被执行人公司已被上海市工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无经营性收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了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