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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枝明与郑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枝明,郑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908号申请人:张枝明,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松,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被申请人:郑勇,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枝明与被告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枝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福特翼虎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张枝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北京现代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枝明以被申请人郑勇未履行合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福特翼虎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间可由被执行人郑勇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灭失扣押车辆。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张枝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