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建梅、桂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梅,桂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姜建梅,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桂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姜建梅申请桂奇其他案由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39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建梅于2017-8-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390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