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军与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816号原告:韩军,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路15号景墨家园南门口。法定代表人:徐滔。原告韩军与被告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韩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 判 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城书 记 员 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