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行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雨濛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雨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初254号原告徐雨濛,女,汉族,1994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楼。法定代表人王普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舒志明,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冠男,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原告徐雨濛诉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雨濛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案原告徐雨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雨濛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雨濛承担。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安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