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创景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杨智林宝鸡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张润明樊新军韩爱侠李平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创景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杨智林,宝鸡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张润明,樊新军,韩爱侠,李平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杜锁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创景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杨智林。被执行人杨智林,男,汉族,住扶风县。被执行人宝鸡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润明。被执行人张润明,男,汉族,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樊新军,男,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韩爱侠,女,汉族,住扶风县。被执行人李平莲,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创景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杨智林,宝鸡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张润明,樊新军,韩爱侠,李平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50万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30元,执行费749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创景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杨智林,宝鸡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张润明,樊新军,韩爱侠,李平莲银行存款5169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