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伟明、姚宗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明,姚宗武,蔡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姚伟明,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姚宗武,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秀香,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姚伟明与被执行人姚宗武、蔡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姚伟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恢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柯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