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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建连成与袁转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连成,袁转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681号原告:建连成,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袁转匣,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建连成与被告袁转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连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连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建连成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光鑫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