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614号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郊路3号康乐小区A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9470XN。法定代表人:赖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南,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谢婉霞,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绿景物业公司)与被告谢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景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绿景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婉霞支付绿景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045.5元、车位管理费2940元、逾期违约金1073.16元,合计8058.66元。庭审过程中,绿景物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谢婉霞支付绿景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045.5元、车位管理费2940元。事实与理由:谢婉霞系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中路56号澳林花园1幢1301号及87号地下车位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9.5平方米。2008年8月5日,绿景物业公司与龙岩市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澳林花园由绿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地下车位按每个每月60元计算;业主应于书面通知交房之日起,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交房时,按半年交纳,半年过后,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收到缴费通知5日内履行缴纳义务。合同签订后,绿景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谢婉霞拖欠绿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045.5元(139.5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29个月)、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车位管理费2940元(60元/月×49个月)。绿景物业公司向谢婉霞主张权利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谢婉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婉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绿景物业公司主张的事实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绿景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龙岩市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绿景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绿景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谢婉霞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谢婉霞在接受绿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履行向绿景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谢婉霞拖欠绿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侵害了绿景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因此,绿景物业公司要求谢婉霞支付物业服务费4045.5元、车位管理费294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谢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婉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045.5元、车位管理费2940元,以上合计698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义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