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远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远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702号原告:重庆市远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5497J。法定代表人:徐远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远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