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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惠市胜利街金钻歌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德惠市胜利街金钻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金钻歌厅。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金钻歌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