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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潘新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8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新会、张春英、邓伟华、巫志斌、郑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2016)浙112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新会、张春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伟华、巫志斌、郑宝珠对上述给付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潘新会、张春英、邓伟华、巫志斌、郑宝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潘新会(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