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雷成与章六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成,章六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495号原告:雷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龙(法律援助),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燕华(法律援助),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六四,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雷成与被告章六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雷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成的撤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成负担。审判员 谈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婧?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