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宗兰与范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兰,范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2440号原告:谢宗兰,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范忠兰,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谢宗兰与被告范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宗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忠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宗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5日,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出具现金1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称周转几日就还款。后来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屡次推脱不还。原告无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范忠兰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合法。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出庭答辩,且未能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宗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忠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世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