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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贾勇与刘裕宽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勇,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裕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08-1号原告:贾勇,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不恰镇环城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胡星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裕宽,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礼,方圆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勇与被告���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欲宽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4元,减半收取195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孙智静人民陪审员  梁国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