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贾勇与刘裕宽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勇,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裕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08-1号原告:贾勇,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不恰镇环城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胡星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裕宽,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礼,方圆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勇与被告���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欲宽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4元,减半收取195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孙智静人民陪审员 梁国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