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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永结、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结,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414号申请人王永结,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兴义市。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33号万东商住楼11幢1单元5居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02号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王永结货款2117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1774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7日以日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负担执行费3114元。以上共计217358元(利息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7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217358债务。三、被执行人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瑞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