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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秀英、隋枭潇、杨淑荣与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英,隋枭潇,杨淑荣,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梁秀英,女,1969年5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隋枭潇,男,1993年5月2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杨淑荣,女,1943年1月2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业主:李涛,男,1971年7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梁秀英、隋枭潇、杨淑荣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做出(2016)吉028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下列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行。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咀镇鑫星园饭店负有继续履行(2016)吉028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长王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