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美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美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美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勋功,董事长。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美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美安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美安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3010186091000866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