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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一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构自己有二手苹果手机出卖的事实,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联系,让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手机的订金,后谎称自己已发货,通过网络找到虚假的快递订单或订单号,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支付剩余货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250元。被告人陈某在收到被害人手机订金或货款后,便将被害人从QQ聊天工具中拉黑失联。犯罪事实分列如下:1、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4日22时许,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王某联系,谎称自己低价出售苹果手机,让王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手机的订金5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50元。2、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6日21时许,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韩某联系,谎称自己低价出售苹果手机,让韩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手机的订金100元。随后,谎称自己已经发货,通过网络找到虚假的快递订单号,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支付剩余货款1700元,共骗得被害人韩某1800元。后将被害人从QQ聊天工具中拉黑失联。3、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17日0时许,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关某联系,谎称自己低价出售苹果手机,让关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手机的订金100元,骗得关某100元。4、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18日21时许,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延雨凤联系,谎称自己低价出售苹果手机,让延雨凤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手机的订金100元。随后,谎称自己已经发货,通过网络找到虚假的快递订单号和快递订单照片,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支付剩余货款1900元,共骗得被害人延雨凤2000元。后将被害人延雨凤从QQ聊天工具中拉黑失联。5、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23日14时许,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后某联系,谎称自己低价出售苹果手机,让后某通过支付宝先行支付一部分手机货款13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将被害人从QQ聊天工具中拉黑失联。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关某、延雨凤、王某、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网络发帖截图及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上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依法酌情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于    英人民陪审员 尹  美  华人民陪审员 张  举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美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