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萍诉被告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被执行人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佘怡春,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辰劳人仲字【2017】4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萍货款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辰劳人仲字【2017】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