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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万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万勇,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万勇,男,生于1973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生于1992年12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文峰路18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4254292Q。法定代表人罗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成斌,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万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万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万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万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唐万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铁晓松审判员  黄能萍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