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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执行单某某与陈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单某某与陈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刘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 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