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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新家、樊月梅、童成新、童立群与被执行人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新家,樊月梅,童成新,童立群,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童新家,男。申请执行人樊月梅,女。申请执行人童成新,男。申请执行人童立群,女。被执行人陈建,男。申请执行人童新家、樊月梅、童成新、童立群与被执行人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童新家、樊月梅、童成新、童立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现在监狱服刑,无法进行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陈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童新家、樊月梅、童成新、童立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到被执行人陈建出狱以后才能对其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恩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