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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郑生孝申请执行胡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生孝,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86号申请人郑生孝,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胡峰,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生孝申请执行胡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胡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旦 木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