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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君与李栋杰、章建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李栋杰,章建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栋杰,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章建涯,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青云桥**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君与被执行人李栋杰、章建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2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栋杰、章建涯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传唤被执行人章建涯到庭,其表示愿意承担案款21000元,并每月分期支付1000-2000元至款项清偿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章建涯的付款方式,但表示如有一期不付的,则要求按全额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栋杰下落不明,经本院另案布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李栋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栋杰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李栋杰、章建涯尚应向申请人张君支付案款4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