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王红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王红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62号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黄家村。法定代表人:刘万明,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璐,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法定代表人:庄德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俊,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元厦,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日。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王红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杨布军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