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理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鹏。被执行人郑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