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丛法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丛法滋,孙萍萍,王东伟,田双双,田庆文,宋淑燕,刘险峰,曲海英,徐相涛,孙阳阳,于志亮,丛玲玲,高德军,范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大中路3号。被执行人丛法滋,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萍萍,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东伟,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田双双,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田庆文,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宋淑燕,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险峰,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曲海英,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徐相涛,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阳阳,女,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志亮,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丛玲玲,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高德军,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范言明,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山支行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丛法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9.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余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于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