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任杨军、任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任杨军,任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429号原告:张杰,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杨军,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任晓玲,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任杨军、任晓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