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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林建明、林茂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明,林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明,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茂春,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建明与被执行人林茂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建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