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陈满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陈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65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五龙桥,组织机构代码:59080117-3。法定代表人宋永良。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法定代表人陈满生。被执行人陈满生,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家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陈满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26313.75,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陈满生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陈满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526313.7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