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翟雷雷与赵国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雷雷,赵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翟雷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国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雷雷与被执行人赵国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国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询车辆的踪迹,但至今未果。经查被执行人赵国涛的银行账户、证券、股权、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查,被执行人赵国涛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赵国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