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文兴平诉安正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兴平,安正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704号原告:文兴平,男。被告:安正元,男。原告文兴平与被告安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文兴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兴平与被告安正元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兴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