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尹可益运输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可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189号被执行人尹可益,男,1973年3月2日生,云南省梁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尹可益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德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尹可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尹可益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2000元。同时,经对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可益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尹可益缴纳的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二、终结(2017)云31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李江润审判员 乔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