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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俊虎申请执行赵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杨俊虎,男,汉族。被执行赵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杨俊虎申请执行赵杰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0643元,立案执行后,经查证被执行人赵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将被执行人赵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