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俊虎申请执行赵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杨俊虎,男,汉族。被执行赵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杨俊虎申请执行赵杰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0643元,立案执行后,经查证被执行人赵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将被执行人赵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