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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蓝紫旖诉成都欧帝曼家俱有限公司、余传忠、冯雪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紫旖,成都欧帝曼家俱有限公司,余传忠,冯雪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财保46号申请人:蓝紫旖,女,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余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欧帝曼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法定代表人:冯雪茹。被申请人:余传忠,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冯雪茹,女,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人蓝紫旖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由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蓝紫旖以其与被申请人成都欧帝曼家俱有限公司、余传忠、冯雪茹存在定作合同纠纷,准备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欧帝曼家俱有限公司、余传忠、冯雪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蓝紫旖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