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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卫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98号之二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候卫新,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嘉晟纺织有限公司、宁津县慧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刘金林、辛宝兰、候卫新、李海霞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候卫新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25存款521801.3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