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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盖守侠与张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守侠,张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盖守侠。被执行人:张彦华。申请执行人盖守侠与张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辽138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700元,并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彦华有车辆及证劵信息,被执行人张彦华的银行卡中个人账户有几十或几百块钱,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扣划。张彦华的工资账户已经因其他案件被冻结,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同意终结(2017)辽1382执728号案件的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7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卢洪超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