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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107号申请人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北北京德安玉苑玉雕工艺品批发市场31号。法定代表人史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法定代表人郭伟。申请人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窦店支行账号为×××内的银行存款13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窦店支行账号为×××内的银行存款130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威晨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