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邓德波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波,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853号原告邓德波,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47176。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波诉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德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德波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