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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志青与李秀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青,李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青,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秀鹏,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志青与李秀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4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瑞华审判员  冯延芳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