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志青与李秀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青,李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青,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秀鹏,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志青与李秀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4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瑞华审判员 冯延芳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