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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麻乃与马广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马广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1017号原告:马麻乃,农民。被告:马广中,农民。原告马麻乃诉被告马广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现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广中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昉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继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