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麻乃与马广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马广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1017号原告:马麻乃,农民。被告:马广中,农民。原告马麻乃诉被告马广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现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广中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昉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继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