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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炳渠,史翔,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健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焕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炳渠,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华,广东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翔,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史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区成旺。原审原告:江门市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城市花园*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秀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华,广东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炳渠、史翔、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江门市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伟力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同意伟力公司缓交二审案件诉讼费45天。之后,伟力公司又向本院申请缓交。伟力公司最后一次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为2017年8月25日,申请缓交时间为30天。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伟力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5.62元,逾期未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伟力公司收到通知后至今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陈史豪审 判 员 许世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现流书 记 员 梁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