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西安普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康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康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普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康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耀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普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融鑫路2号厂房4层。法定代表人赵新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康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普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3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康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于2017年7月17日以上诉人官方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及近期所签订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属长安法院管辖。实际上诉人官方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及近期所签订的合同所载明的地址虽在长安区,但地址仅为上诉人的部分厂房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仍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0号,故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雁塔。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被上诉人选择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上诉所称其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0号之理由,根据原审案卷证据显示,该地址已被拆迁,已不存在。在上诉期间,本院要求上诉人提供上诉理由所称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0号为住所地之相关证据,上诉人并未提供,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程 冬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