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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玉飞与齐腾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飞,齐腾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龙全,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414号原告:林玉飞,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腾腾,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全,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定滁路668号负责人:陈振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林玉飞与被告齐腾腾、王龙全、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林玉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龙全、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玉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飞撤回对被告王龙全、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