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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纪诉被告赵建国、刘盼、刘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纪,赵建国,刘盼,刘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315号原告:王水纪,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孝西村3组。委托代理人:吝红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国,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翔村乡草地村3组。被告:刘盼,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翔村乡草地村3组。系被告赵建国之妻。被告:刘超强,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阳乡代家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纪诉被告赵建国、刘盼、刘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纪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水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水纪负担。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婷 微信公众号“”